我举个例子吧,是我在国内上大学学习宪法学时关于立法的一个案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公车私用现象严重,中央决定出台《政府机关公家车使用条例》。此条例先由法学专家起草了几十条规定,然后下发各部委及中央直属各机关讨论。这一讨论就持续了数年光景,直到九十年代末期,才算讨论出个大概结果。此时,由于私人购车的发展,此条例已经过时了。但这还不是主要的,在各机关讨论的过程中,由于“私心”两个字作祟,几十条规定几乎是经一个手被删几条、经一个手又被删几条。最后极具讽刺意义的是,此条例最后被删的只剩下一条,即: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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