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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完整版本 : 请教陈博士关于10年与欧盟国籍结婚的人的工作许可



u16_jessie
11-02-12, 12:43
请问陈博士,我以前是拿关键人才来这边工作的,到期后,就改为跟老公(欧盟国籍)的那种10年的签证,直到现在我还在原公司工作。
我记得换签证的时候,那个人跟我说,像我这种情况,需要AMS开一个允许工作的证明,我当时开了,记得好像是一年有效,然后我就把这事忘了。现在距离本应该开第二次的时间已经半年多了。
所以想问问您,这个证明是必须要开的吗?我本身持有这个10年的签证是不允许在这边工作的吗?
因为我现在怀孕了,想到在申请Wochengeld和KBG的时候,如果我没有这个证明,会不会不承认我的工作啊?
谢谢!

陈上伟
11-02-12, 21:57
那种十年的居住证明,允许工作,但需要劳工局出具的证明,如果过期了,再去补一个。

与申请Wochengeld和KBG无关。

u16_jessie
11-02-13, 10:25
谢谢陈博士的解答!

Helena
11-02-13, 16:35
不会吧,如果从没在劳工局开过证明会有什么后果呢?我怎么从来没开过呢,公司也没问我要过。谢谢啦

陈上伟
11-02-13, 21:06
不会吧,如果从没在劳工局开过证明会有什么后果呢?我怎么从来没开过呢,公司也没问我要过。谢谢啦

还是去开一个好,免得找麻烦。万一较真,可以说是打黑工。

Helena
11-02-14, 18:12
谢谢陈博士!我去AMS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