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陈博士,我以前是拿关键人才来这边工作的,到期后,就改为跟老公(欧盟国籍)的那种10年的签证,直到现在我还在原公司工作。
我记得换签证的时候,那个人跟我说,像我这种情况,需要AMS开一个允许工作的证明,我当时开了,记得好像是一年有效,然后我就把这事忘了。现在距离本应该开第二次的时间已经半年多了。
所以想问问您,这个证明是必须要开的吗?我本身持有这个10年的签证是不允许在这边工作的吗?
因为我现在怀孕了,想到在申请Wochengeld和KBG的时候,如果我没有这个证明,会不会不承认我的工作啊?
谢谢!
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