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陈博士,是这样子的,2011.01.01的时候,我买了一家中餐馆,当时我和卖方做了一份合同,去公证处公证过的,里面卖的价格是,4万欧元,然后我们说好不上交,不给会计师报税上去,但是后来税务局问起来了,那我就没办法报上去了,当时我的会计师就跟我说了,我作为买方是不用交税的,作为卖方是早交税的,也就是不关我的时,但是现在以前的老板打电话给我说,他收到6.7千欧元的税务局的帐单,他说他交这笔钱,税务局会退钱给我,可是我的会计师明确给我说了,我不会得到任何钱,我想问一下您,他交钱,我真的会退钱给我吗,据我所知。他做为卖方,要交这笔钱是理所当然的,求您指教,,在线急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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