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9/19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根据上述规定,护照法实施后(即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将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不再办理延期。护照法实施后,各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将申领有效期为五年的护照;持照人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将申领有效期为十年的护照。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考虑到广大华侨、留学生的实际情况,从即日起至2007年1月1日,我馆将为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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