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陈博士,我和前夫离婚一年了,因为他某些的欺骗,孩子抚养权归他,因为我们有口头协议,用他支付我的抚养费来抵消我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离婚时他欺负我德语不好,在离婚协议上也动了手脚,说我主动放弃自己的抚养费,并且每个月支付孩子140欧。后来因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打了一年的官司,但由于我没有证据还是没有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在此期间,他也从没跟我要过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现在他却突然叫我补上去年的抚养费给他,我是否应该给他?如果应该,给多少是正确的?我从去年6月开始工作,6月的工资是300欧,7月至10的工资是1000欧,10月至今年四月的工资是500欧,5月至今的工资是1000欧。谢谢陈博士。另外,等我延完居留后从8月份工资又变为500,到时候我是不是还是要继续支付每个月140给他?顺便说一声,我想尽量少付抚养费给他爸爸,而是把钱给儿子定期攒下来,我怕将来后妈对我儿子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