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陈博士.再请教:
因为没孩子之前,我和老公去过如德国,加拿大,美国,都是一起申请签证,一起走的.

我们把所有材料给雇佣公司了,而雇佣公司递交后从政府得到的答复是:政府人员说先批我老公的签证,而我和孩子则需在国内递交材料申请residence permit.这是不是意味着我老公得先过去,然后我和孩子再申请家庭团聚过去呢?
这种情况正常吗?有没有可能是政府办事人员的故意刁难呢?
以下是公司发来的部分邮件:
As I gave her the claims of your wife and your daughter the
authority-lady said, that the residence permit for them has to be
requested at the embassy in China (I guess the Chinese one).

多谢陈博士的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