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nostandmg 想再问一下,这两种长居的性质对于持有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或影响呢? 另外,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假设(不好意思buning,借你的案例用一下,以下情况纯属假设,与buning无关,如有类同,纯属巧合):如果楼主的婚姻未满5年,2010年7月1日拿到5年长居,且已在奥居住8年,2010年10月1日离婚,那这样的情况,她可以在2012年7月(在奥居住10年)申请国籍吗? 先谢谢博士以及各位的答复! 有两点区别,持有Daueraufenthalt-EG,属于自己的居留,与别人无关联,而且属于欧盟性质的长居,可以到别的欧盟国家去求职工作,但必须获得别的国家许可。
目前有1位用户正在查看此主题。(0 位会员和 1 游客)
讨论区规则
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