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可以用什么罪名起诉袁腾飞?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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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叫袁腾飞的红的不行,知名度大热,一方面来自他在百家讲坛的讲座,一方面来自他关于他在授课时对文革时代评论的视频。这几天有网友要求用诽谤罪起诉他,我当时认为不妥,后发现有此想法的人越来越多,于是就想了想,到底可以用什么罪名起诉他。
一、诽谤罪
见到很多网友建议用诽谤罪起诉,也看到了代拟的起诉书,那就首先研究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被侵犯的是自然人,注意,是自然人。行为特点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和言论不是散布“完全”虚构的,或者不是捏造的,那么就算有损于他人的名誉和人格,也不构成诽谤罪。“散布”可以理解为公开散布,注意“公开”两个字。如果散布的内容未影响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需要有明确的诽谤的对象,注意“明确”两个字,目前看来,他的言论符合对象“明确”的要求。情节上也要注意“严重”两个字,例如严重的影响了被害人的精神或生活,甚至引起疾病。看来“严重”这两字是无法符合了。行为人还得把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作为直接目的的时候才符合条件。另外,如果被损害人是政府机构,也不成立,因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但可以是“名誉侵权”的受害者。在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的地方,也不构成诽谤罪。上述解释我尽量说的通俗些,大家看了应该明白,我们日常在网络上抨击ZF和官员的时候,一般是不构成诽谤罪的,除非你真的全部符合了“诽谤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诽谤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这个罪还有些诉讼的特点,首先是受害人必须告发,否则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伤害人去世呢?这也好办,如果引起某地群众公愤,某地群众可联名在当地检察院要求公诉。也就是说不用被侵害人的亲属起诉,某地群众就可以自发的发起,例如受侵害人的家乡。
叙述了这些构成要件以后,我们应该明白了,发起公诉是很简单的,例如:不仅受害人家乡的居民联名就可以,某个小区的某栋楼的居民发起也可以,这都不是问题,但是某网联名是有困难,主要是网络联名无法产生明确发起地点。问题最大在一点上,在“全部捏造”这四个字上,我昨天研究了一天,偏偏这点出了问题,他的很多用词确实很“刺激”和带有“侮辱”味道,但是他所描述某件事情的时候却总有几句是描述客观存在的东西,漏洞最大的一项是两个“几千万人”,一个是“两千八百万”,他说“几千万”,这个肯定没办法追究。另一个是“死****万”,这个就很麻烦,我认为目前还没人能举证这是“全部捏造”的。本网的一个大腕曾经写了篇很长的帖子说这个观点是个谎言,其实我也看了那帖子,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他帖子里写的东西并不能形成为证据的应用的。“暴君”一词竟然也不构成,目前我看到的几个视频我都反复研究过,可以说都不构成,大家要是有新的视频,可以一起研究研究。罗嗦一句,大家之所以能畅所欲言,主要就是因为“诽谤罪”的构件很严格,而且如果被伤害人是政府官员,那就更严格。
举例:曾经在本论坛传播过的“闽清严晓玲案”,经审理构成了诽谤罪,行为人分别判处了两年和一年的徒刑。“艾滋女案”的行为人经审理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两罪并处,执行三年。
本人的态度是:不宜用诽谤罪起诉,因为法庭上的庭审和答辩过程将是对“被损害人”更大的损害。
二、侵害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根据传播面和受众数量,还可以要求不同额度的精神损失费。行为特点上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如果被侵害人去世,其亲属(近亲)有权利发起诉讼,但也要符合“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数目与受众和侵害造成的后果有关。
越是名人,越是大家景仰的公众人物,其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就可能越大,另外,已经去世的人没有肖像权,但是有肖像利益权,这点大家要注意,尽量不要用“伟人”的照片做自己的“头像”,值得注意的是,袁的视频是发布在很多网站上的,按一般情况,单位和组织的责任会大于个人的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袁到底是不是视频发布人?
本人的态度:慎重使用,因为这个不是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很难有刑事责任,鉴于其行为的复杂性,很难胜诉,甚至于很难受理。
忽然想起论坛将要推出的“手榴弹”功能,应该说:“如果其头像是其本人或他人的照片,则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三、侮辱罪
侮辱罪的构成条件不复杂,就讲一条,那就是必须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行为,才有构成的条件。再说的直接点,这个罪名通常是针对还在世的人的。本人的态度:不适用。
四、反革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修改了此罪的一些构成要件和很多内容,“反革命罪”改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由于讨论这些内容有点敏感,但本人研究后认为不适用。
最后说一句,骂领导和政府实际上没大事,只要是根据具体的事实发表观点,哪怕说再恶毒再脏话,也不违法,如果要想让袁的言论有罪,那么以后你自己还就不能再说什么了,那时,你还真的只能象这个袁某说的那样,只能说一句:“领导,你得注意身体啊!”
总结:起诉他,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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