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陈博士的解释我不同意,下面是原文: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另一方居民,仅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该缔约国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我的情况属于此描述的范围,只是在奥国正常交税了,现在我只是根据中奥两国税收双边协议将我所能退回的税退回来。
我只想问在有没有相关的退税表格或现有表格中有没有我可不可以选择相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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