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有以下问题:
1. 老板当初在MA35填表的时候填的是无限期(unbefrist)雇佣我.
我拿到签证后,签工作合同的时候,在合同里我老板可以改成有限期(befrist)雇佣我吗?

2.工作合同规定最短的有限期吗?如果我老板在合同里写就雇用我2个月行吗?(公司最近运作困难,所以老板说先雇用我两三个月,如果公司有起色再改成长期的。)

3.如果第2条方式行不通,是不是让老板索性给我无限期合同,然后两三个月后再Kündigen更简单一些?

主要是想拿新的签证,居留时间又能多10多个月,所以即使他就雇用我两个月,我也干。找新工作的时间也充裕。就是不知道当时申请签证的时候填无限期,最后合同里只写雇用我两个月这么做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