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士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之前我和我太太拿的都是Aufenthaltsbewilligung的居留,她的类型是Familiengemeinschaft,我的是特殊非自雇签证。因为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需要帮我申请关键人才居留。在新单位的秘书联系了20区的MA35之后,得到答复说我的单位只能递交我本人的关键人才申请,我太太的需要另外自己递交。
因为MA35没有说的非常清楚,我想请教陈博士如下几个问题:
a.) 我太太应该何时递交她的申请材料?是应该在单位把我的申请递交上去之后立刻就去递交她的,还是在我的关键人才居留批准之后再递交?
b.) 我太太的申请应该递交到20区的MA35(负责受理关键人才申请的地方),还是递交到负责我们现居地所在区的MA35?
c.) 我太太申请的NB类型应该是哪种?查了陈博士您之前的帖子,发现您曾提到过第一次申请关键人才的配偶可以申请NB-beschraenkt,可是也有很多人提到该申请NB-Familienangehoeriger。这个问题非常令人困惑,请陈博士明示。
最后,再次感谢陈博士在百忙之中帮忙答复我如此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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