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希望设立“挥霍浪费罪”遏制公款吃喝。
赵林中认为,目前在我国,公款吃喝还只是一个违纪问题,还没有上升到贪污、定罪的高度。其实,公款吃喝者已经对国家财产进行了侵占,应当通过立法,在刑法中设立“挥霍浪费罪”。
他认为,整治过度应酬、吃喝之风,也要像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样,动真格;要像村务公开那样,定期将公务招待费报账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把公务招待置于阳光下。
人大代表建议将公款吃喝入罪,这是民心所向。
提起公款吃喝,老百姓早就恨得牙根疼。10月下旬,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腾讯网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公款接待、公款吃喝”在“公众最急切希望解决的腐败问题”中排在第三位(70.1%),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贪污贿赂”(86.3%),“失职渎职”(72.6%),“公款接待、公款吃喝”(70.1%),后面依次是“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68.5%),“公费出国、旅游”(68.0%),“生活作风腐化”(63.2%),“商业贿赂”(61.9%),“公车使用问题”(56.9%),“贪官外逃问题”(55.6%)等。
有关方面公开的数字更是令人触目惊心:2006年3月13日,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披露,2004年全国公款吃喝2000亿元。如果财政收入按3万亿元计算,几乎相当于财政收入的7%。当时曾有媒体笑称:这么一大笔钱,通过各级官员的肛门排泄掉了。中国的老少爷们不禁要问,官员的肛门咋就这么金贵呢?网民呼吁:希望官员们的肛门草根一些,别那么金贵!!!
如今几年过去了,“公款吃喝”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最新的数字是,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王锡锌在央视《新闻1+1》栏目中披露,中国行政开支,仅公款吃喝、公费出国考察、公车的“三公”费就接近9000亿元人民币,占总行政开支的30%,政府部门每年光是吃喝招待费用就是3000多个亿。
因为吃喝,闹出不少丑闻:
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酒后涉嫌猥亵11岁女童,被交通运输部党组撤销党内外职务;2008年12月5日晚,宜宾市翠屏区邱场乡河边村支部书记史仕友醉酒后大闹宜宾城区人民路大渡河宾馆,强迫宾馆女服务员与自己一同前往男厕所方便,被拒绝后又与另一名女服务员发生抓扯,两人皆受伤;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一名副乡长和三名村支书喝得醉醺醺的闯进歌厅,误将顾客当小姐,还对前来制止的民警大打出手,被检察机关以妨碍公务罪将四人批捕。
有公款喝酒丢人的,还有被“公家酒”喝出人命的:
今年7月13日,武汉市新洲区水务局47岁的副局长金国庆在陪客吃饭时,因饮酒过量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今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邓贵大等三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喝酒后开着白色猎豹吉普车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被弱女子邓玉娇用一把修脚刀结束了性命;再往前,河南信阳市新县人口计生委主任郭世忠在公事应酬中饮酒过度死亡;安徽省岳西县一酒厂申请破产,一镇建筑队想在酒厂破产后买下来搞房地产开发,于是请法院吃饭以便作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一王姓镇党委书记出面请客,席间一场豪饮,喝光了七瓶白酒,王书记“饮公殉职”;黑龙江省宝清县司法局局长与副局长等人聚餐,饭后将醉酒的副局长送到与其家相反的方向,导致醉酒后的副局长在飘着雪花的摄氏零下23度低温下冻死沟底;河北盐山县审计局派员到该县电力局进行审计,电力局每天设宴款待,其间审计局一干部因被连连劝酒、喝得过多而猝死……
至于官员因公款喝酒而闹出车祸的例子,这里就不再列举了。
单位出钱我出胃,有酒不喝也不对,喝酒就要喝个醉,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喝得老婆背靠背,喝得记忆力大减退,喝得精神直颓废,喝得丢官罢职人格不金贵,喝得肠胃穿孔身体报了废,喝得“饮公殉职”一家老小掉眼泪……
前几天,媒体和网络都在热炒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傅平洪因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新闻”。原因是他公款吃喝的44万元,全额被认定为“贪污款”。
消息一出,全国上下一片叫好声,认为这是一个罕见的将公款吃喝定为贪污罪的案例,此案也被媒体称之为“舟山案例”,认为用公款为吃喝玩乐埋单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是中国法律的开先河之举,
实际上,这是媒体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法院判处傅平洪犯有贪污罪所依据的事实,是傅平洪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多开发票侵吞单位公款的44万余元,而非“公款吃喝”。媒体后来在报道中所称的“公款吃喝”,只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傅平洪赃款的去向,这赃款无论是吃喝挥霍,还是嫖赌旅游包二奶,均是他个人支配赃款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定罪量刑。
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希望用“挥霍浪费罪”来遏制公款吃喝的愿望是良好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并不缺乏法律和条文,这些法律和条文出台后,怎么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比如,我们有《法官法》,该法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偏偏有法官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法律对法官无奈,最高院领导为了修复人民法院的形象,只好制定了一个《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来对法官进行约束。公众强烈质疑:我们是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难道写进《法官法》里的刚性规定,还不敌法院的一纸规定?既然规定能代替法律,法院还要“法”干什么?
和《法官法》处境一样尴尬的,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还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让行人。驾驶者在驾驶中不得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驾驶者在开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吸烟、饮食、穿拖鞋等行为时,将一次扣2分......等等。 
尽管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但因酒后驾车引发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还是令人触目惊心,为此,公安部不得不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其实这些“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不过是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办事罢了。
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唯一的法定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这一规定明确了身份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然而,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身份证法,却在劳动部门的规定面前失去了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在发现区百货公司女工谢亚鸣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拒绝了将档案里的农历出生日期,改为与身份证相一致的法定日期。官司打到法院后,黄山区法院和黄山市中院适用的法律依据居然不是国家的法律,而是人事部门的规定,拒绝谢亚鸣使用法定年龄。  
话题似乎扯远了。再回过头来说“公款吃喝”。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有关权威部门就曾出台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文件,甚至还规定过“四菜一汤”之类的“请客标准”。此后这二三十年间,还有过N遍O遍甚至P遍的“三令五申”禁止公款吃喝,自上而下也下达过形形色色的“禁酒令”。然而,“你禁你的令,我行我的(酒)令”,而且愈吃愈高档,越吃越放浪客。显然,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监督机制,即使把“挥霍浪费罪”写进法律,靠一剂单方也是显示不出疗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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