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这个房子住了很多年了
一段时间前MA的GAS监察处发信说让我给他们一个证明说明我们家的热水器是INSTALLATUER证明还可以继续使用的
我联系过之后,工作人员上门检查说这个热水器太老了必须要全部拆除,从另一个电的热水器上接管道,说这个就不用了。
但是我的房子合同签约上面有注明房内的所有东西,里面很详细的注明了热水器。 所以我一直没有让那个工作人员把他拆除掉。 因为我要必须先联系房东,征求他的意见,然后看怎样解决。
MA的信是10月份来的,但是我一直找不到房东。房东最近才回维也纳,现在好不容易联系上了,房东的态度不是很好,说这些让我自己负责,自己付费用。
我现在想问问陈博士, 第一是因为那个检查的工作人员说这个热水器已经15年了,我在这里才住了6年,他说这个必须要摘除了。我告诉了房东,房东不承认,撒谎说这个热水器也就4年左右。他说要我自己付费用,我觉得很不合理。
第二是因为我们的合同上有写到热水器过,没有特别提及,只是说如果退房的时候,这些都必须要在。现在我觉得只是维修的话,我付费用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这个热水器到现在为止都是工作正常的,只是老化了。但是现在要摘除,而且合同里有写到过, 印象中是如果合同提到的话,都算是房东维修范围内的。 不知道是不是正确的?
求陈博识解答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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