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此帖为转贴,原作者: 陈伟
为什么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大概都会纳闷,这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抓获犯罪嫌犯时,总是不厌其烦地告诉人家:“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利保持沉默,拒绝警官的审讯,这嫌犯岂不是白抓了吗?
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没有向嫌犯罗唆这段台词,或者只说了前两句,嫌累得慌没提后两句,那么这嫌犯可能真的就是白抓了。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己证明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人会问,搞错了吧?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莫尼卡·莱温斯基和克林顿全都招了呢?是这么回事儿,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莱温斯基的真实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她这种豁免权。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只得采用钻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招出他与莱温斯基只有“不适当关系”,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己证明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就做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做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起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裁定,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1961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为自己鸣冤叫屈,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力。这伙计在申诉书中使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即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大多数都获得释放。
说起监狱里的在押犯人,这里也有一个真实的故事,恕我将当事人的真名实姓隐去。一位大陆留美学者,几年前已入美国籍。这老兄在一场官司中一败涂地,被法庭判处一千五百美元罚款或蹲五天大狱的惩罚,二者任选其一。此公是那种花钱特抠的主儿,又听说美国监狱里的犯人都给侍候得跟大爷似的,遂即选择到大狱里蹲五天。
五天后,刑满释放,几位朋友登门探望。相见时,只见这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在狱中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的去。这位仁兄回答,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头疼的是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腊肠、火腿三明治、披萨饼等,一不留神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真是苦不堪言,第一天直犯愁,第二天不舒服,第三天贼难受,第四天特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狱友问,干嘛不吃不喝?得知缘由后,狱友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小子也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和谐*-><-*和谐*->香极了(It’s fucking delicious)”!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人们禁不住感叹,美国的监狱和法律制度简直形同儿戏。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起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起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辩护律师,精于钻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的司法制度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暴力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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