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学由于新旧租约问题,不得不来我家暂住几个月,由于她10月份要延签,需要住房证明,她的一个老外同学说只要让我写一份什么Erklaerung,表示同意让她和我一起住就行了。我当然愿意帮她的忙啦,不过看了一下当初和我房东签的合同,说不能Untermieten,所以想请教一下陈博士:
1,这个Erklaerung可以作为延签时的住房证明吗?它的全称应该是什么?
2,这样的声明和Untermiete会不会冲突?
3,声明是我写了签字就可以了吗?还是也需要房东的签字同意?
4,延签还需要户口纸,可以用这个声明去Bezirksamt开户口纸吗?
5,如果以上都可以,那她如果要住的更久一点,再下一次延签的时候这个声明是不是还能作为住房证明用?
谢谢陈博士!
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