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XDJM和陈博士,,,,,我朋友是家庭团聚居留,但是卡上写的很清楚不允许打工,,,,她现在想离婚了...离婚之前想开一家店GSBH换成老板居留..注明一下子,,他老公不是奥国籍,她本身怀孕了,,孩子还不是他老公的,延期居留还有点问题,所以比较复杂,所以,,,请问一下,,她开GSBH如果股份只占百分之50的话,,,可不可以不用申请公卡直接在自己店里工作呢,,,她本身是不可以打工也没有工作纸的,,,还有一个问题,她要是想离婚了以后靠这个百分之50的GSBH股份的话,,可以转换成老板居留吗,,,,,还是说一定要股份高于百分之75才可以的,,,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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