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经济功能

对腐败有限的容忍能够向地方官员提供一种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的诱惑吗?为了刺激作为它的代理人的地方官员,中国中央政府原则上将奖励对良好的经济成果有贡献的行为,并惩罚那些对糟糕的经济效果有影响的行为。但是,中央政府不能完全监控地方官员的努力。由于更容易得到信息,地方官员常常能够蒙骗中央政府,将一个因为好的运气导致的好的结果汇报成是因为自己特别的努力,或者将一个因为没有努力导致的很坏的结果汇报成是因为运气很差。地方官员很自然地夸大他们的努力在产生良好的结果中的重要性和坏的运气在产生糟糕的结果中的重要性。

就像Daron AcemogluFabrizio Zilibotti19961999)所指出的那样,在
负责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负责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并可能甚至导致在贫困和发展中的经济(例如中国)中比西方经济中更加严格。大量的关于负责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问题的文章通常作出这样的结论:尽管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激励方案的设计复杂化,西方经济已经提出和执行了补偿的方法,它非常良好地运作着来刺激代理人。正如这篇论文所阐释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不但将这个原则引向了补偿决心的分散,还引向了与代理人一起分享企业的收益和损失。

一份非常重要的观察资料表明,在中国使用腐败作为一种补偿的方式包含了一种分散的补偿方案和对收益和损失的分享,这种补偿方案与西方经济中所实行的方法是相同的。腐败,无论是以贪污受贿还是以挪用公款的形式,减轻衡量和监控经济运行的问题,因为那些作出最大经济贡献的地方官员似乎能够收取最多的贿赂,重用亲戚或拥有最有价值的公共财产。这种地方官员从腐败,特别是贿赂中获利的补偿方法也是由地方公司直接支付的,他们拥有有关地方官员情况的最好的信息。

非常重要的是,中国中央政府避开了在西方经济中通常直接使用补偿方式来解决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问题。地方官员的名义收入是固定的,与他们的政绩没有关系。中国中央政府没有制定任何有效的机制来向地方官员提供适当的激励的事实与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我们在中国观察到的许多腐败现象都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