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作为补偿手段

是什么激励了地方官员变成能干的经营者?更加彻底的,什么是地方官员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机,以及使得这些动机得以贯彻的奖励和惩罚系统是怎样的?

最近一些文章提出,一个地区经济运行和地方税收之间的正相关向地方官员提供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的动机。例如,Susan Shirk1993)主张财政的地方分权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在一项有趣的比较研究中,RogerGordonDavid Li1997)宣布,中国的地方官员比俄罗斯的更加支持新的非国有公司,因为在中国,地方政府可以从对新的公司收的税中获取财政收入,但是在俄罗斯不行。

然而,现存的文献并没有充分地解释地方官员自己如何从他们行政区域的财政收入增加中受益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尽管OiWalder和其他观察家强调了地方官员在协调生产和交换以及在提供关于新产品、技术和市场信息中的作用,他们的文章并没有解释中国的地方官员是如何为这些基本的服务得到补偿的。

就像Jane Kuchett1996)所强调的那样,中国地方官员没有被允许兼职作为
公司的正式职员。那么这个公司如何补偿这些官员?两种行为解释了这一点:收取贿赂或重用亲属(贪污受贿)以及为了个人的利益挪用公共财产或公共资金(挪用公款)。这两种行为都是腐败的表现形式。实际上,财政的地方分权促进了这两种形式的腐败,而中国的中央政府有力地推动了财政的地方分权。这些观点和我们的都是一致的,就是我们所观察到的中国大部分腐败都被作为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