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派没有这种说法,我可以肯定这一点,从国内到国外,没有哪个法学院的教授对夫妻共同财产会有这种定义。考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即便对夫妻财产有明确约定的,但明显损害女方利益了,离婚时法院仍旧会倾向于保护女方利益而破除合同自治。在这个角度上来说,这是属于学院派观点的一个典型胜利,即越来越来倾向于保护婚姻弱势方利益,这种发展超出了传统债权的理论。
关于楼主具体问题的分析。很遗憾,我没有学这边的婚姻法,不好给出具体的司法条文。但我可以肯定地答复楼主,假如夫妻双方对婚后所购房屋没有过什么特别的约定的话,此房屋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有过约定,而女方又属于弱势群体(例如德语非母语,收入低于男方等等),找个好的离婚律师,认定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大过九成。此外,若有孩子的话,离婚时只要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此房产会完全归女方所有,类似案例我听说过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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