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r 查看文章
是老政策十年以前就是了
再告诉你一个新政策:

个人经常项下外汇可兑换资本项
【2006.12.30 09:34】来源:证券日报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简化业务手续,央行于昨日公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该《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