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Zippo 查看文章
我举个例子吧,是我在国内上大学学习宪法学时关于立法的一个案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公车私用现象严重,中央决定出台《政府机关公家车使用条例》。此条例先由法学专家起草了几十条规定,然后下发各部委及中央直属各机关讨论。这一讨论就持续了数年光景,直到九十年代末期,才算讨论出个大概结果。此时,由于私人购车的发展,此条例已经过时了。但这还不是主要的,在各机关讨论的过程中,由于“私心”两个字作祟,几十条规定几乎是经一个手被删几条、经一个手又被删几条。最后极具讽刺意义的是,此条例最后被删的只剩下一条,即: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

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恶性的循环。

中国人有私心,欧洲人也是人,一样的。

不同在于,我们的‘不法,无治’有了2千年的历史积淀,逐渐形成了文化。而欧洲的发治历来强于东方,其中固然也有宗教教庭的关系,更有由希腊传统经历文艺复兴,再到法国革命一系列的革命产生的完善法制体系的缘故。结果就是在严格的法规法制下,欧洲人的私欲相对于东方社会人群而言被逐渐压制调和了。

所以,中国的改革不能急于一时,但更不能由于工程浩大索性干脆放弃,这是一个法制体系与文化意识相互调节相互影响的过程。

ps.我学社会学和历史学,对于法学上的问题难免一知半解,不要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