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概念

本次专题研讨会的目的以及笔者提交论文的目的,首先便是要指出因公共领域这一术语而产生的极其复杂的一揽子问题: 这一术语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哈贝马斯本人的不同界定以及我们这些论文撰写者对哈贝马斯概念的不同诠释,凸现了此一概念的价值气息和含义的多样,因而此一概念的用法存有如此之多的困扰,亦就不足为怪了。正是这个原因,或许会使我们拒绝继续运用这个概念去描述中国现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从哈贝马斯的观点里深受教益。其复杂思想所意欲辨朗的那一核心问题——在国家与社会都在根本转向之时两者之间变动着的关系一一无疑是重要的。他显示应当同时依照国家变迁与社会变迁而不是单独参照一方来理解这种关系变化(尽管他自己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只关注社会方面的变迁),我以为也是一个出色的观点。至于他有关这种关系变化应当从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域来考察的立场,似乎更是一个可以进一步发挥的重要观念。

让我们回到魏斐德与罗威廉争论的例子上以说明这个问题。魏斐德指出 19 世纪汉口的新型商人组织与国家有密切关联,这点肯定是正确的。它们的自主自立并没有达到如罗威廉著作所显示的那种程度。但是,我们究竟要从这一事实得出什么结论呢? 如果那些历史现象不能单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理解,我们就得严格依照国家行动来理解它们吗? 我们是否必须照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预设所限定的那样,只可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呢?

我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是采取哈贝马斯的建议,依照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两方都参与其间的区域的模式进行思考。罗威廉讨论的那些商人组织显然既反映了商人的力量又体现了国家控制。单纯从社会组织或国家权能出发,都无法领会其内涵。

为了确切把握这一居间区域而又避免在使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时出现误用与混淆, 我想建议使用" 第三领域"(third realm) 一词。它是价值中立的范畴,可帮我们摆脱哈贝马斯资产者公共领域那种充满价值意义的目的论。比起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它也可更为清晰的界分出一种理论上区别于国家与社会的第三区域。

这样一种概念还可以阻止把第三区域化约到国家或社会范围的倾向。我们将首先承认国家与社会两者在同时影响着第三区域。据此,我们可以讨论国家或者社会或者两者一起对第三区域的影响,但却不会造成这一区域会消融到国家里或社会里或同时消融到国家与社会里的错觉。我们将把第三领域看作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

这里可以借用父母对幼儿的影响来作一类比。倘若我们只是从父母影响的角度讨论幼儿,我们就容易在双亲谁影响更大的简单化论断上纠缠。这时,我们已忽略了真正重要的问题: 即那一孩童自身内部的成长与变化。

用这样一种第三领域的架构来看魏斐德与罗威廉的争论,即便我们不接受罗氏有关一种自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在浮现的论断,我们也能够保留他观点中的真知灼见。可以肯定地说,罗威廉 (以及兰金与斯特朗)正确地指出了某种新的长期趋向,尽管这种趋向不能等同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运用第三领域的概念,我们就能依据此一第三领域的扩展与制度化来讨论那些变化趋向,而不再会陷入国家与社会的简单化对立。我们甚至能论说第三区域诸部分的国家化或社会化(采用哈贝马斯分析公共领域结构性变化时的启示),而不会把此一领域消融到国家或社会里。

倘若扫视一下清代、民国与当代中国, 就应明了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始终存在着一种第三领域。这一领域在清代比较具体特殊,并且是半正式的, 但在 20 世纪则日趋制度化,其公共职能的范围也在与日俱增,稳步扩展。下面我将转而讨论自清代至今这一第三领域及其变迁的一些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