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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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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本想取款100元的他却惊奇地发现,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其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于是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分171次取走17.5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一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17.5万元因投资失败一无所剩,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如此跌宕,可谓塞翁失马。作为普通人来说,平常就是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动机,只怕也还可望而不可即,就在这一夜,ATM机却将这样的机会生生地送到了一个梦想财富的人面前。唾手可得的方式,并非像好莱坞大片中刻意“偷天换日”那样渺不可及,但同时却也把“盗窃金融机构”这样的罪名送到了许霆身上。

    这样的事情似乎与平常人们所感知的盗窃罪恶感扯不到一起来——许霆知道这钱不是自己的,但不管是谁的,都不是偷的。得与不得,我们并不能奢求每一个人都如雷锋那般行事。因为这一闪念的错误,却要付出一生自由的代价,则人们不能不设想:如果ATM取款机不出错,许霆绝不会有犯下盗窃罪的可能。他的父亲许彩亮“我会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每天故意在路上放钱,孩子捡到第一天或许会交给大人,可我就不相信他天天捡钱后不花一次,他花了后我还要给他扔,看那孩子以后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之逻辑追问,也许激愤,但取款机出现的错误并不应全部归于许霆的盗窃罪名之下,此中错误惟一的区别,只是取款机是机器,而许霆是人。

    在这取款机背后,是一个机构,这个金融机构并未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如果许霆有罪,这个机构犯下的错误就是诱民于罪。事发之后,银行本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逃亡之中,许霆亦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卢科长”却告诉他,那17.5万元不论还不还,他都要坐牢。同时许父亦证实:“银行和派出所的人也来过,但他们丝毫没提还钱的事,只一味让我劝儿子自首。”并声称,他们是“还钱无门”。银行并不特别在乎这17.5万元的损失,而特别在意以公权力来“杀一儆百”,弥补其管理上的漏洞。金融机构如此托大,正凭恃于其服务受到特别的保护,但在这保护之下,又怎可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代价轻如鸿毛?换言之,银行没有能力管理好机器,提供万无一失的服务,却将注意放在了使享受服务的公民付出相当代价的能力之上。

    法律不承认如果,但在许霆使用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在ATM取款机上取钱,能否视为以“秘密窃取”为特征的“盗窃金融机构”时,于银行的财产损失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两相比较,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取向肯定要重于保护银行的财产权利,如果能用民事途径解决,那么为什么要以刑事干预来解决?

    人身自由的权利高于财产的权利,更何况银行对这一损失也应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许霆所犯的错误,并不是辛普森式的“一生重罪”,也并不刻意构成对社会正义的“可憎挑衅”。古罗马老头狄摩西尼说,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法律能否于许霆案中发现早已存在的适当,正是我们此刻的期待。2005年牵动美国朝野的女植物人泰丽·夏沃生死案中,泰丽死后翌日,《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泰丽案将重新塑造美国法律。许霆案将如何塑造中国法律,我们拭目以待。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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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我不同意此文观点,如果说第一次提款,他无意中获利,可以只以民事解决,毕竟如文章所说,银行有管理不当之则,可是后面的170次取款,以及叫他的好朋友也来取款,就是明显故意盗窃。好比你看见人家门没锁,你就进去拿人家财物,那也照样算盗窃。 别人家门没锁,不是你拿人家东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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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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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17.5万元 判处无期徒刑
    判得有點重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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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酒酣胸胆正开张
    国家事管它娘
    樽前尤幸有红妆
    但不能狂

  5. #5
    yoban不是版主啦~~ 小学一年级 yoban 的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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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我也觉得,银行的做法有失公允。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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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中国有多少贪官,一年贪污多少钱?!一个拿了17万多的人就要判他无期?!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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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我觉得银行应该把这台柜员机开除,然后这个取了170多次的人再把这个柜员机告了,最后这个柜员机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可以了~~~否则这不明显违背了科技以人为本么,简直就是科技以整死人为本阿~~~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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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不光以钱的数量衡量啊,还得考虑犯罪的性质。他连续故意取了170次,还叫别人取,性质相当恶劣了。只有第一次取他是无责的。
    Bush: 小妞儿~~~,给大爷笑一个!Queen:招我用鞋砍你呢吧!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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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Re: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按楼上这么说是不是说ATM机诱导它犯罪呢?呵呵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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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设 回复: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他18岁一下,可以叫诱导,
    如果18岁以上了,已经成人了。自己应该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了。
    就像在马路上看见一个穿着性感的女郎一样,你不能说女郎在诱惑你,所以你就去犯罪。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
    此篇文章于 07-12-27 12:47 被 danny 编辑。
    Bush: 小妞儿~~~,给大爷笑一个!Queen:招我用鞋砍你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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