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isty 查看文章
本来这两者就是矛盾的,延居留就要达到一定的收入标准,但是给小孩子的补助kindergeld 是给收入低或者不工作的妈**。
如果奥国籍配偶收入达到1千四百多的话,那女方妈妈有孩子的话,不是就拿不到小孩子的补助了么?如果,为了拿小孩补助的话,让奥国籍配偶收入不够办理外国籍配偶长居的话,那是不是就要强行分居两国呢?那那个妈妈不是奥国籍的话,不是还是拿不到补助? 是不是,反正新法律就是不让外国人拿这里的补助,或者就是想尽办法阻碍跨国婚姻?或者,只允许不是特别穷得人经营跨国婚姻?

问一下,如果奥国籍配偶收入不够办理外国籍配偶长居的话,那是不是就要强行分居两国呢? 还是说必须办3个月的探亲,每3个月回原属国办理一次延签??那不是就更穷,更没钱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