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上伟 1.两个人完全同一时间几率很小,而且,这种居留名额很多。不要考虑这种差别。、 2,还要预工作合同。 补充: 1)陈博士说的“这种居留名额很多”是指哪种方式?国内申请还是欧盟第三国居留的方式?据我的了解,这二种方式都要受到年初总的配额的限制,不知道我了解的信息是否有误?因为2018年初配额非常紧张,2号以后的国内申请人几乎都没有得到配额。陈博士说的是欧盟第三国居留的方式不受到每年初的配额限制吗? 2)国内有的律师说,如果提供足够多的资产证明,可以不需要预工作合同,这个合同到底是必须条件还是可同等替换条件,请再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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