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德语培训中心     Fahrschule Rainer     
显示结果从 1 到 4 共计 4 条
  1. #1
    爱情转移 幼儿园大班 kuku 的头像
    注册日期
    2007-06-06
    住址
    Vienna, Austria, Austria
    年龄
    38
    文章
    1,922
    Thanks
    0
    Thanked 1 Time in 1 Post
    声望力
    20

    36 秋游生死协议

    秋游生死协议”算什么东西? “生死协议”俗称“生死状”,是法制社会之前或特定区域法制无效状态的产物,如本国先秦之前的各诸侯国通行“怨仇可私报,生死安天命”,美国西部也曾暗行过类似“政府无过问”的原则。
    它终究是野蛮人性的昙花一现,国家干预势在必然,尤其是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国家法律机关及所持法律成为了判定的唯一主体和唯一标准,诸如“生死协议”之类非法行为结束了自己短暂的历史。
    然而,恰如黑格尔所言,历史总会惊人相似地重演,不幸言中,近期它就卷土重来了一次,而且还是发生在“以培养‘四有新人’为使命”的学校里。
    9月18日《京华时报》以《学校组织秋游要求学生签生死协议》为题报道了如下事件:一所小学在秋游前要家长签订“生死状”:学生在秋游时一旦出事,校方不担责。当天一名小学生受伤,校方的表态是“为防止出现意外,我们提前签署了‘生死协议’,责任自负,校方即使有责任也是有限的。
    岂 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作为学校,一不教人求真向善,宣扬历史糟粕“生死状”;二不尽心尽力承担爱护学生的职责,使秋游安全问题万无一失,反倒是对自己如何推 卸责任相当地思虑周密,甚至处心积虑地捧出了沾满历史污垢的“生死状”,极尽穷形尽相,荒谬无以复加,校方究竟意欲何为呢?
    即使拿着至宝般的“秋游生死协议”, 恐怕振振有词的校方也难脱干系。一则,在现代社会“生死协议”是普遍无效的,在当下的法制中国更是全然无效。二则,法律明文规定,学校负有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集体秋游中学生受伤,属学校监护不力的范畴,须依法赔偿。
    所 幸的是只有一名学生受伤,生命无碍,真难想象签“生死协议”的小学生们身处怎样的险境,这险境并非指自然环境何其恶劣,而是指学校对自己负有监护学生安全 的责任何等漠视,有了那份心安理得的“秋游生死协议”,别说是受伤,即使真的关乎学生生死,学校岂不也会想当然地“置身事外”呢?

  2. #2
    高级会员 新生儿 vera 的头像
    注册日期
    2006-12-30
    文章
    168
    Thanks
    0
    Thanked 0 Times in 0 Posts
    声望力
    19

    预设 回复: 秋游生死协议

    小学的时候好象也有签过~~~

  3. #3
    高级会员 幼儿园小班
    注册日期
    2006-12-30
    文章
    917
    Thanks
    0
    Thanked 0 Times in 0 Posts
    声望力
    19

    预设 回复: 秋游生死协议

    在维也纳的prater游乐场开卡丁车还要签生死合同呢。这有什么的?

  4. #4
    高级会员 幼儿园小班 ②个人de幸福 的头像
    注册日期
    2007-03-24
    年龄
    42
    文章
    673
    Thanks
    0
    Thanked 0 Times in 0 Posts
    声望力
    19

    预设 回复: 秋游生死协议

    ~~~~~~~~~~~~~~~~~~~~~~~
    如褁︿我能回到︵从前︵我會選擇ジ不認識︿祢ッ不是我ジ後悔┅是我不能/面對.│没有┃祢的.结局ブ....

主题讯息

目前查看此主题的会员

目前有1位用户正在查看此主题。(0 位会员和 1 游客)

发文规则

  • 不可以发表新主题
  • 不可以发表回复
  • 不可以上传附件
  • 不可以编辑自己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