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士您好,
我目前正在申请国籍,关于收入方面有个问题。
我现在产假,一个月拿Kinderbetreuungsgeld 1860 euro, Familienbeihilf 168 euro. 老公待业。
房租是554 euro。我们夫妻加一个宝宝,无贷款。目前来算收入是够的。
但我老公从6月开始去意大利工作。 我和宝宝留在维也纳。
他在意大利得月收入会是3000 euro,房租是1000 euro。
请问在意大利的这个部分也要告知MA35吗?
因为如果支出部分算上意大利房租的话,我的收入就不够了。 收入部分不知道能不能算上他意大利得收入?
国籍得材料别的现在都已经做好了,包括ksv,房租证明。 只是termin约到7月份才能上交材料。
材料里面有个自我申明,要写每个月必须付得费用(房租,贷款什么的 ),我们目前写得只是奥地利得房租,可是6月份开始他在意大利要付房租,那么7月份交材料时要不要补上申明意大利房租1000呢?
谢谢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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