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士,您好,我想问一下,因为您以前回帖的时候说,如果申请父母双方来奥地利,需要收入达到大约2500欧,如果女方是奥地利国籍,想申请配偶(不是奥地利国籍)的父母家庭团聚来奥地利,那是不是应该由女方(奥地利国籍)来担保呢?不是奥地利国籍的一方可以不可以一同担保呢?同时想问一下收入标准是需要女方(奥地利国籍)收入必须达到税后2500欧,还是说男方(不是奥地利国籍)的收入也可以算进去,就是说双方收入一共税后2500欧就可以了。
同时您能不能帮忙找一下相应的德文的规定条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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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博士,您好,我想问一下,因为您以前回帖的时候说,如果申请父母双方来奥地利,需要收入达到大约2500欧,如果女方是奥地利国籍,想申请配偶(不是奥地利国籍)的父母家庭团聚来奥地利,那是不是应该由女方(奥地利国籍)来担保呢?不是奥地利国籍的一方可以不可以一同担保呢?同时想问一下收入标准是需要女方(奥地利国籍)收入必须达到税后2500欧,还是说男方(不是奥地利国籍)的收入也可以算进去,就是说双方收入一共税后2500欧就可以了。
同时您能不能帮忙找一下相应的德文的规定条文。
谢谢!
如果是奥地利国籍应该方便些吧。不过那个收入是双方面的,不过因为两个人自己的开支也高点所以按上面的标准应该也需要输入多一点 (比上面的2500)。还有这个不一定对啊,我看到很多人都把亲戚办来了,那些在中餐馆工作的,谁有可能有2500工资啊 ,brutto也不可能的说。Brutto 40个小时的工作按Arbeiter算在餐馆也就是1100欧左右。
还有如果有财产也可以用上的。
netto两千五,这么多,看来这几年我的父母是来不了了。。。
对了,你是说父母来奥居住还是探亲呀
我跟楼主的情况差不多。我也是想申请我国内的父母出来,想到这里来居住,想问问你们,我国内的父母都需要些什么材料,还有我们这里要准备什么材料,申请的表格知道在哪里下载吗?
去年,我申请我妈妈,被拒绝了,理由是收入太低,我老公是奥国籍的,报40个小时的税,大概是1100把,我抱20个小时,还有KBG,但是对方说我的收入是不算的,因为我老公才是申请人,要看他的收入,要在1600以上.晕(注 那些在中国餐馆工作的,都是自己出钱报税的)
关注中。。。
唉。看了这么多,都没有什么信心申请了,谁知道有没有好一点的律师,想找一个律师代办就好了,
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在哪条法律条文上查出具体需要多少收入!好像没有绝对的家庭收入数目!
只查到,如果担保人是Alleinverdienen家庭的,那么就必须提供能为来奥家属每月726欧生活费unterhalt的证明,如果是双方都挣钱则大约是1091,41欧!这个不是家庭的收入,只是生活费!
至于必须是不是奥地利人,好像没有提到,我想如果奥地利人没有足够的收入,在证明他能支付一个月726到1091,41欧的生活费,也是无法担保的!
还有一点,担保人如果在担保的过程中,收入降低,比如进入Karenz,那么就会导致家属在续签中被拒签,如果想要换另外的担保人,家属就必须返回原居住地重新申请签证!所以有家庭需要申请来,一定要选择收入稳定的一方!
其实这样看来,还是要看担保人的个人收入,比如我的收入只有1000欧,我先生有3000欧,从家庭收入来说是够的,但是以我作担保人,很显然我是无法支出1091,41欧!那么一定不会申请成功!
我刚刚看到有人说brutto2300欧,还是没有申请下来,这就是说netto是大约才1500左右,如果是夫妻双方都工作,就需要支付1091,41的生活费,那么很担保人netto的三分之2的收入就支付出去了,那么担保人自己的生活费用肯定是不够的!
LZ的问题是,申请父母时,是算一个人收入,还是两人收入?
我认为,这个问题看怎么理解规定的政策。
按NAG条文,指 "Antragsteller(申请者)",因此,执行中出现不算配偶收入情况,这纯粹是咬文嚼字!
如果夫妻中只有一人为奥籍,当然申请者为一人,但如果夫妻均为奥籍,两人均可申请,是否申请者可为两人?
还有,夫妻只有一人为奥籍,既然,FBH, KBG, Stipendium 等等都算入收入,甚至存款都算,为什么配偶的收入反而不算呢!? 而且,在计算家庭供养人口时,配偶也计算在内的,如果不算配偶收入,就不应该把配偶算作家庭生活成员,这样,于理于法恐怕都说不通。
想问问比如我的工资NEOTT有1100,我太太也有1000,我太太奥籍做为担保人,这样可以吗?还是我们两个人一起这样可以吗?
不过真的听过很多例子配偶的收入不算,理由是配偶有收入只能证明担保人不用负担配偶的生活支出。
对啊,我也在ausland.at上看到,配偶收入不算的说法!只是因为担保人方收入下降,就不能继续担保了!但是她的配偶收入还是很高的!
目前没有明确说明配偶收入算不算的规定,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问题。就看执行者如何理解解释了。
但是很多例子已经证明了,配偶收入不算入,而且有专门办理人员的解释也是这样的,担保人必须负担家庭收入同时负担被担保人的最低生活费,配偶有工作只能证明不配偶本人不需要担保人负担生活费,没有太大的差别。
条文理解本来就是两个方面,没有一个很可观的判定,但是决定权在MA35,所以当然按照人家的理解了。
"配偶有工作只能证明配偶本人不需要担保人负担生活费",那在计算收入时,就不应该将配偶计算在内才对。当然,因为法律没明文规定,谁有权谁就说了算,谁就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