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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则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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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气家族《证据法则护人权》

【记者廖旻珊/台北报导】近日艺人周杰伦因片商赠送一部道具车,被要求补税58万多元,而与税捐机关对簿公堂。这部片商以一美元赠送的青蜂车,它的价值难道只有税捐机关说了才算数吗?其实税务是民众与政府之间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人人都会遇到,缴税不只是义务,人民也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4/18(周六)上午8:25中视神气家族节目将播出「全民觉醒捍卫赋税人权(二)证据法则护人权」,邀请专家学者一起来探讨在税务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及证据法则,以保障人民的赋税人权。以上节目在太极门网站www.taijimen.org也同步播出。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清秀强调证据法则涉及事实认定,譬如无罪推定原则,民众要被补税处罚的时候,是行政机关、法院应该要举证来证明人民犯罪、违法,没有要民众自己证明无罪的道理。并指出推计课税补税的判决,不可以做为逃漏税处罚的依据。但是很遗憾的是全国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联席会议做了一个决议:逃漏税的处罚认定事实要受到本税的事实认定为基础。这表示法官在人权保障方面,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人权保障思维。

陈清秀进一步指出,行政法院的法官养成教育不足,只要一个月半的训练,就可以上战场,有如新兵训练,刀枪不知道怎么拿,拿不稳就上战场了。他呼吁未来应该成立税务的专业法庭,专业法庭的法官一定要把这个财税法、行政法的专业知识,至少要充电两年才能够上战场,未来在税务案件的裁判质量才可以提升。

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暨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陈志龙表示,国税局常以所谓的经济实质的宏观角度来认定,就像敬师礼到底是赠与还是学费?这认定是牵涉到民法的,我送敬师礼给师父那怎么能说成是买卖有对价关系呢?徒弟跟师父之间意思表示都认为是赠与,这个民事问题已经确定了,这本来是民法的构成要件,怎么税务机关也跑来要认定民法构成要件来呢?然后还用经济实质的宏观角度判定,这根本不叫证据法则,这是乱七八糟的法则!

陈志龙特别强调,「租税证据法」是租税争讼的判断依据,没有「租税证据法」,则没有税捐稽征法的认定依据,即欠缺判断准绳;有「租税证据法」,才可以免除租税争议的偏颇与恣意空间。他更进一步指出,由于租税不重视证据法则,台湾现在的税制是「洪荒时代」,是「黒暗时代」,是「人吃人的时代」,这种黑暗时代的东西,跟现代是格格不入的。

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张永明认为一个人一辈子有可能都不会碰到刑事或民事案件,但是纵使不做任何事情,行政机关还是会找上门来,比如说缴税,所以证据法则在税务行政有它的重要性。按照现有行政法的原理,税务行政上应该也要受职权调查的拘束。税务机关如果直接拿其他单位(如检调移送的数据)直接做成自己处分的认定,而不用自己的专业做职权调查,这部其实是有缺陷的。行政法院也同样要依法审判,除了应用法律外,认定事实也是非常重要。

真理大学法律系主任吴景钦谈到太极门税务冤案是检察官毫无证据的滥诉,刑法125条第一项第三款滥权追诉罪已成具文,根本用不到,因为现行的司法实务,遭检察官滥行起诉的被告,在经长期诉讼的折磨后,好不容易获得无罪确定,本来可以对起诉者究责,但由于司法实务认为,这种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是国家而无具体的被害人存在,受冤屈的被告竟然无法提起告诉或自诉,导致追究责任困难重重,刑法的滥权追诉罪也形同具文。这种藉由司法解释来限缩法条文义的作法,不但已经逾越了司法权的界限,更突显出司法体系自我防护、自我掩饰的弊端。

  吴景钦觉得离谱的是,太极门案无罪确定,没有究责也就算了,竟然后续还有这个税的问题,当初刑事案件如果真有罪,就把它没收,结果竟交给国税局去课税,很奇怪,国税局竟然还认为要课税,事实上一行为不二罚,一旦确立是刑事的话,怎么可能又课税?合法才有课税所得。后来检察官的起诉也被推翻了,税务怎么还能继续再走,真的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非常的荒谬至极,已经不知道该用甚么来形容!
    p1: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清秀呼吁应该成立税务的专业法庭,专业法庭的法官一定要把财税法、行政法的专业知识至少要充电两年才能够上战场,未来在税务案件的裁判质量才可以提升。

p2: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陈志龙强调,有「租税证据法」,才可以免除租税争议的偏颇与恣意空间。

p3: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张永明认为一个人纵使不做任何事情,行政机关还是会找上门来,比如说缴税,所以证据法则在税务行政有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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