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iot
10-09-05, 18:16
请问,如果有已有工作合同,标准30个小时的博士生待遇,同时又收到一份奖学金,也一定要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话,可以不跟现老板商量么?因为现有的工作合同上只写明在同样领域内另有工作的话,需要现老板同意,是出于科研机密的考虑,但是现在并没有跟竞争者的任何联系,所以现有合同不应该有限制另外获得收入的权利?
但是这样算不算同一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呢?理论上讲,博士生是有自己剩余的10个小时,用于自己的博士学位工作,不属于现工作范畴,而奖学金恰恰是资助完成博士学位的,可以这样论证两者不属于同样工作嘛?
请谅解,我实际上当然会跟老板商量。我这么问是因为老板太想在其中占便宜,想把现有工资减到最低。如果我有法律上保护的合同,那跟老板讨价还价也站的住脚一些,如果我现有的工作合同已经不受保护了的话,那我只能听从他的安排了。
另外,如果两合同加在一起时间达到50小时一周呢?这样法律上允许吗?
还有,博士生的每小时最高工资有限制嘛?
不好意思,比较长,问题太多,自己实在不知道到哪找到答案,先谢谢各位的帮助了!!
但是这样算不算同一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呢?理论上讲,博士生是有自己剩余的10个小时,用于自己的博士学位工作,不属于现工作范畴,而奖学金恰恰是资助完成博士学位的,可以这样论证两者不属于同样工作嘛?
请谅解,我实际上当然会跟老板商量。我这么问是因为老板太想在其中占便宜,想把现有工资减到最低。如果我有法律上保护的合同,那跟老板讨价还价也站的住脚一些,如果我现有的工作合同已经不受保护了的话,那我只能听从他的安排了。
另外,如果两合同加在一起时间达到50小时一周呢?这样法律上允许吗?
还有,博士生的每小时最高工资有限制嘛?
不好意思,比较长,问题太多,自己实在不知道到哪找到答案,先谢谢各位的帮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