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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完整版本 : 从儒学角度看萨达姆之死



内拉祖里
07-01-17, 22:57
萨达姆之死,罪有应得;伊拉克司法的判决是“以直报怨”,但儒者对此应“哀矜而勿喜”。

这是三层意思,不可断章取义。

关于萨达姆的罪行,世人皆知,无须多论。

萨达姆已矣,但文明不应效法萨达姆执政时期的报复。就像恐怖分子使用人体炸弹残害平民,一个伤子的以色利老人说的那样:让我们永远不要堕落到他们的水平。不要像萨达姆那样,包括不要像萨达姆那样报复杜贾尔村村民那样暴戾;不要像萨达姆那样经由省略司法程序的“审判”。儒学对“德怨”的“回报”,最有力的言说就是“以德报德,以直报怨”,而不是“以怨报怨”。《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大意:有人问:“用恩德来报答仇怨,怎么样?”孔子说:“这样还怎么报答恩德呢?应该以公正报答仇怨,以恩德报答恩德。”所谓“以怨报怨”,具体到萨达姆案而言,就是:萨达姆怎样对待“我们”,“我们”也该怎样对待萨达姆。这样,就可能不要司法审判,直接砍头或枪杀,并且株连亲人和乡邻。这就堕落到萨达姆的水平。儒学反对这种做法,因此提出“以直报怨”的中道。

伊拉克绞死了萨达姆,但此前有过漫长的司法审判,可以看作就是行使公正,因此应该看作属于“以直报怨”。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施政演说,也表示了这个意见,他表示联合国坚决反对赦免萨达姆,但并不同意将其处以极刑,哪怕是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理由;不过,他又同时认为:伊拉克人有决定是否处决萨达姆的权力。潘基文的意见,也体现了儒学的中道思想。他所主张的就可以看作是“以直报怨”。

萨达姆之死,是文明世界“以直报怨”的逻辑结果。儒学可以如此理性分析本案。这是一个方面。

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它直接作用于人心,因此更为重要。但儒学对此也给出了答案,不过这个答案更接近于感觉经验,而不是理性分析。

《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大意:孟氏让曾子的弟子阳肤当法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执政者放弃先王之道,民心离散,已经很久了。如果了解了案情的真相,就要怜悯他们,而不要因判案有功而自喜。”阳肤是曾子的学生,鲁国三桓之一的孟氏邀请他来主持司法。阳肤行前来问道于曾子。曾子所论,是宅心仁厚的长者之言,又是深得儒学三昧的大贤所言。

由此可以看到儒学的“公道-仁德”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作用于人心的。执法判案,有时会因为案情的复杂难于结案,经过艰苦侦缉后破案,往往就有“庆功”心理。儒学对此说“不”。这就将社会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表示出以天下为己任的道义担当。好比现代人说:“每一个人都应该忏悔”。社会出现犯罪,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共同体间的精英如果首先有这个思想认知,就可以影响到“天下”。如此,社会的和气方才有望生成,戾气方才有望下沉。儒学没有仇恨,且化解仇恨。这是所有的激进思想所以反对儒学的重要原因之一。激进思想的实践目标有许多是要靠仇恨去推动的。儒学反对这个东西。儒学要求养成一种儒雅人格,君子人格,士大夫人格,而不是粗野人格,小人人格。

萨达姆之死,其实质,是一个人之死。是“我们”的同类之死。当此之际,“哀矜而勿喜”乃是儒学最得天道的姿态。

培根曾有论说:“为法官者应当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之具。……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底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译者引罗莱《培根传》云:“当培根任皇家检察官时,有时因职责所在,不得不检举某种犯罪之人,此种人或系平常犯人或系大逆不道,然培根对之,皆甚为温和有礼,从无盛气相向之事。盖其态度对事则严,对人则恕也。”见《培根论说文集》194页)

培根这个姿态与曾子所论极为接近。西贤东贤,仁恕之心一致。

法律与人情,是历史性难题,譬如,小说《九三年》透露出的情感与法理的矛盾张力就非常有意味。其实这个问题作者并没有解决,就像小说《罪与罚》的作者也并没有解决罪与罚的矛盾一样——表面上看是解决了,其实没有;因为这个问题直接诉诸于人的良心和弱点,以及,人类自我经营的内在悲剧。

儒学在考量法律事实的同时,也考量客观事实,并对客观事实的发生有道义性思考。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突出特点。而这个特点,主要是从儒家,而不是从法家那里生成。

朱熹《论语集注》引謝氏曰:“民之散也,以使之無道,教之無素。故其犯法也,非迫於不得已,則陷於不知也。故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所论精彩。郑汝谐《论语意原》卷四对此议论道:“古之刑民,罪在民也;后之刑民,罪不在民矣。”此说有深意。民者,人也;萨达姆,当其在文明背景下走向法庭之际,也不过一“民”而已。

假如伊拉克司法不是判处萨达姆绞刑,而是判处其(譬如)终身监禁,可能更符合文明要义。要回答这个艰难的问题,理由只有一个,萨达姆已经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

也可以从儒学思想中找到决狱的答案。

孔子刑法思想在《论语》中不多见,但在其他文献中多有记录。这些记录可能真伪参半,但是考察下来,基本符合儒学思想。譬如,《尚书大传》就托名孔子对刑法问题有若干论述,表述了精彩的儒学刑法思想:“子曰:‘古之听民者,察贫穷,哀孤独,矜寡,宥老幼,不肖无告,有过必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老弱不受刑,有过不受罚。故老而受刑谓之悖,弱而受刑谓之溇,不赦有过谓之贼,逆率过以小谓之枳。故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

“老弱不受刑,有过不受罚”,这样的儒学精神与现代英美法系精神是有价值关联的。

当然,《尚书大传》也托名孔子表示必须刑杀的意见:“子曰:‘今之听民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民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之道,乃刑杀,君与臣会焉。’”

所谓“君与臣会”,是说国家最高执政要和臣下认真商议。就这个意义上说:萨达姆之死,也是公正的,因为,过程经过了伊拉克的“君与臣会”——伊拉克当局已经慎重而又公正地对待了这个案件。

儒学对此的感觉,又回到了本文提到的第一个意见:萨达姆的确罪有应得。

得出如此结论,并不是问题的终结。

真正的问题是儒学的警戒:“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这个话头,现代的所有大小萨达姆们应该听一听——但我知道,他们不会听的。

小木
07-01-17, 23:29
开个玩笑:中国推崇“三个代表”好呢,还是“儒教”好呢?:20:

内拉祖里
07-01-17, 23:33
开个玩笑:中国推崇“三个代表”好呢,还是“儒教”好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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